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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从人治到法治

2024年06月20日 乐鱼app

  柏拉图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 一生以其非凡的才华和智慧为世 人描述了两个乌托邦社会, 即早年的哲学王乌托邦社会和晚年的法治乌托邦社会, 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关于法律的理论, 其政治法律思想也实现了从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 其法治理论对后世生了深远的影响, 被认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内学术界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这一伟大转变鲜有论及, 这不仅使人们无法全面了解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也无助于深入理解西方法治理论的起源。本文试从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入手, 通过考察柏拉图人治观与法治观的之间的关系, 以期说明柏拉图法律思想转变的必然性及其法治观生的历史意义, 以引玉之砖引起内学界同仁对西方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视。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 柏拉图全部的政治法律思想都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理念论基础之上的, 无论是在和还是在法律, 理念论始终是柏拉图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在柏拉图看, 世界的本原是精神的理念, 世界是一个理念的世界, 自然现象只是理念的 影子和模仿。这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决定了柏拉图在认识论上的神秘主义倾向。他认为, 人的灵魂在未转入肉体之前处于一个超自然的 理念世界, 这时灵魂认识了理念世界, 当灵魂进入肉体时, 暂时忘记了对理念世界的认识, 但人在以后又可以把这种认识逐渐回忆起, 这就是所谓的知识。理念是一切知识和真理的源泉, 因而, 人要得到真正的知识, 只需唤起自己的不朽灵魂对理念世界的回忆即可。柏拉图用这种神秘主义的认识论认识人性, 提出了自己关于正义的理论, 并以此为出发点认识家和法律。

  柏拉图认为, 每个人都具有理性志气和欲望三种品性。其, 理性让人有获得知识的能力, 因而表现为知识和智慧, 是人性较善的部分; 志气让人有发怒的能力, 它和欲望同为人性较恶的部分。如果人性较善的部分占优势控制住较恶的部分, 他就成为 自己的主人, 此人便获得正义的美德, 为人们所赞扬; 如果他接受不良教育, 或受坏人熏染以致较恶的部分占优势,那他就成为自己的奴隶而为人们所谴责, 人性的正义恰恰在于知识和智慧支配志气和欲望。柏拉图把人性的正义理论进一步用于对

  家正义的分析。他认为, 家具有复合的人格, 同样具有智慧勇敢节制的品性。这些品性分属于家不同等级的人 智慧是理性的表现, 属于统治者; 勇敢是受理性支配的志气, 属于军人; 受理性支配的欲望和志气表现为节制, 属于所有的社会等级。人性和人的社会等级都是天生的, 神在造人时, 欲其于人间执统治权而有高贵荣誉者成之以金质; 为辅弼者成之以银质, 其余工匠农人, 则成之以铜质或铁质。那么, 什么是家的正义呢? 柏拉图用人性的不可模仿性原则予以解释。他认为, 一个人不可能模仿许多事情, 就像金银铜铁间不可替代一样, 人性看已被铸成较的部分, 并且如同不能仿制许多事物一样, 也不能做许多模仿的事情。每个人的天性决定了他在家生活的地位, 譬如, 具有金的天性和智慧品质的人注定成为统治者, 由银铸成具有勇气品性的人将成为保护家的武士, 由铜或铁的物理属性构成的广大从事手工业或商业的自由民则具有欲望的天性。柏拉图从人性的正义在于理性支配志气和欲望这一前提出发,得出家的正义在于智慧支配勇气和欲望, 即由金品质的人做统治者支配银品质的勇士和铜铁品质的工匠。如同金银铜铁间不可替代一样,家的统治者应具备智慧的品质而不应具有工匠阶级的欲望, 不同等级的人应各守本分, 各司其职。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 各行其是, 不准任意互换, 这就是家生活的正义。理想的家就是能够实现正义的家。循着实现理想家的途径这一思路,柏拉图先后描述了正义家应遵循的治模式, 从而系统展开自己关于家和法律的理论。

  柏拉图法律的完成, 标志着其法律思想完成了向法治观的转变。在该书, 他描述了法治乌托邦社会的模式, 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法治家理论。择要而言, 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法律与正义是统一的。在该书开卷, 柏拉图指出, 希腊诸城邦崇尚武力的克里特城邦和斯巴达城邦以勇气作为家最高的美德 和法律的道德基础, 法律唯一的目标是争取在城邦间的战争获胜。结果, 仅有勇气而没有节制就成为克里特与斯巴达法律的不足之处。一个家完美的法律应该以勇气与节制为道德基础, 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 实现正义。不是根据全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那些只是依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家, 不是真正的家, 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至此, 柏拉图已经把法与法律在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了统一, 在法的概念上完成了由二元论向一元论的转变, 把那些具有永久性质的西将根据理智进行的分配称为法律。制定法律时必须选择良好的法律形式以便教育公民具有节制的美德, 实现家正义, 建立理想的家。

  第二, 法律在家生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柏拉图强调全体人民 包括统治者在内 遵守和服从法律。他指出, 既然法律与正义是一致的, 那么在哲学家不可能做王时, 依靠法律治理家同样也可以实现家正义。如果一个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 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一个哲学家,那么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 这种好虽然不能称为最好的政治, 但却可以称为 ‘第二等好的’政治。为此, 法律必须在家生活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一旦法律失去了权威, 以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 正义也不复存在。在该书他反复强调人们应服从法律, 特别强调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 在公和私人生活, 我们应该服从法律, 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 这决不是因为标新立异, 而是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成败的大事。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时, 城邦就遭殃; 但如果法律在统治者之上, 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 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神赐予城邦的一切好西。如果一个人, 或若干寡头或民主政体下的人们只想快乐贪得无厌, 让这类人统治城邦, 践踏法律, 那么城邦就无法摆脱灾难。这就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精髓。

  第三, 为贯彻以法治的理想, 必须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 用具体的法律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这些措施包括 设立各种官职, 选拔合格的官员, 使每一个官员都依据相应的法律行使具体的职权; 在城邦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定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把复杂的社会生活完全纳入法律的调整, 使法律像纽带一样把各种社会需要和冲突协调起。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柏拉图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其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具体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律的正义性为出发点和前提的。

  因此, 正是由于价值基础和逻辑上的统一性, 使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实现了从人治观到法治观的转变。这一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 柏拉图在提出法治理论的同时, 保留了其人治理想社会的正义观, 为西方法治理论奠定了价值观念基础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 柏拉图首次在历史上提出了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也正是在柏拉图法治理论的启迪下, 亚里斯多德提出了法治在于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这一至今仍闪耀着真理光芒的著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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